缪江云律师是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
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
劳动争议类及其他
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经验丰富。下面将为大家介绍缪江云律师办过的一起典型案例。
一、案例概述
这是一起建筑工地作业过程中因吊装设备操作不当导致工人受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例。原告张某(化名)在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移动的墙板挤压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最终,
法院认定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在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情况下违规操作,负主要责任;原告张某(化名)作为有经验的工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用人单位XX劳务
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张某(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十万余元。
二、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XX建筑公司厂区从事墙板打磨工作时,与王某(化名)配合吊装墙板作业。王某(化名)作为XX劳务公司员工,使用手持遥控器操作电动单梁起重机吊装墙板,张某(化名)负责辅助确定墙板放置点。事发时,墙板由行车吊装至码墩处,张某(化名)扶住墙板南边角,王某(化名)在西北角操作。因王某(化名)操作不当,墙板向张某(化名)方向移动,导致张某(化名)被挤压至身后墙板,造成胸腰腹部外伤。
张某(化名)当日被送至当地卫生院治疗,后转至医院进一步诊治,经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经鉴定,张某(化名)腰椎四处横突骨折,影响功能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张某(化名)共发生医疗费3,651.67元,鉴定费3,400元。
三、争议焦点
(一)因果关系
原告人身损害与王某(化名)的操作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法院经现场勘查及双方陈述确认,事发时张某(化名)与王某(化名)在墙板对角方向配合操作,王某(化名)遥控操作起重机使墙板向张某(化名)方向移动,导致张某(化名)受伤。根据医疗诊断报告及
司法鉴定意见,原告的伤情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王某(化名)操作起重机移动墙板的行为与原告受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过错责任
原告受损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是另一个争议焦点。原告张某(化名)作为有较长时间工作经验、接受过安全培训的老员工,对墙板吊装工作的安全风险点应当非常清楚。其手扶墙板且设备运行速度为20米/分钟,应当及时采取避让或保护措施,但其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王某(化名)操作的电动单梁起重机为特种设备,其既不具备特种设备操作资格,又未接受过专业操作培训,对操作不当负主要责任。王某(化名)在操作时未注意墙板位置,导致墙板向原告方向不当移动,且未注意到原告的状态和位置,致使原告受伤。
王某(化名)作为XX劳务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应由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
侵权责任。XX建筑公司将吊装劳务外包给XX劳务公司,该劳务外包工作无
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具备特定资质,故XX建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原告张某(化名)承担30%责任,王某(化名)(XX劳务公司)承担70%责任。
四、法律分析与启示
(一)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问题,具有典型意义。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本案中王某(化名)无操作证且未接受专业培训,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重大过错。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操作能力。XX劳务公司未对王某(化名)进行起重机操作培训,存在管理过失,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劳动者也应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本案中张某(化名)作为经验丰富的工人,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吊装劳务外包工作并无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特定资质,故不支持原告关于发包方应承担过错责任的主张。
(二)案例启示
建筑企业应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对涉及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资质,确保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劳动者应提高安全意识,在危险作业环境中,应时刻保持警惕,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因疏忽导致
安全事故。劳务外包需明确安全责任,在签订劳务外包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安全责任归属,避免因责任不清导致纠纷。司法裁判应合理划分责任,法院在认定责任时,应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避免过度加重用人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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