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缪江云律师,成功办结顺风车事故等4类经典案例推荐!
解析
缪江云律师,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年限达15年,擅长工伤赔偿、交通事故等领域案件。他在法律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曾成功处理了诸多复杂案件,下面为大家介绍其经办的案例4——乘客开门致人死亡,顺风车是否触发保险免责案件。
案件缘起:意外悲剧降临
2023年11月16日14时55分,一场意外打破了往日的平静。王某(化名)驾驶登记在其妹李某(化名)名下的小型新能源轿车,沿海曙路行驶至某市里仁路口东侧后,临时停靠于非机动车道。车上乘客张某(化名)(未成年人)未充分观察后方交通情况,突然打开左后车门,与同向骑行二轮电动车的曹某发生碰撞。曹某重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交警部门经过两次调查认定,最终确定驾驶员王某(化名)与乘客张某(化名)各负事故同等责任,死者曹某无责任。该车辆在紫金财险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3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化名)当日是通过网络平台接单搭载张某(化名),行程与他下班路线一致,仅收取少量费用分摊油费。曹某的三位近亲属将王某(化名)、张某(化名)、车主李某(化名)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575,913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优先赔付。
激烈交锋:争议焦点凸显
此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两大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之争
保险公司认为,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仅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乘客张某(化名)并非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其开门行为属个人行为,不应纳入保险责任。而原告代理人缪江云律师反驳观点有理有据,他指出“使用机动车”应作整体性解释,涵盖车辆静止状态下的上下车过程;驾驶员王某(化名)允许张某(化名)搭乘并停车供其下车,此行为是对车辆功能的延续使用;开门动作虽由乘客实施,但在驾驶员授权和车辆运行场景下完成,与停车行为共同构成事故原因;依据相关法规,驾驶员与乘客均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他人通行”的法定义务,二者行为不可割裂。
顺风车性质与免责条款争议
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合同中“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免责”的约定,主张王某(化名)从事网约车运营,应拒赔商业险。原告方在缪江云律师的带领下进行抗辩,强调王某(化名)有固定职业,仅偶尔在通勤途中搭载顺路乘客,所收费用远低于市场运价,属于成本分摊型“私人小客车合乘”,即顺风车;根据相关政策文件,顺风车不属于“营运活动”;该行为未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且在保险人承保时可合理预见,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公正裁决:明确法律规则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缪江云律师的观点。对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认为乘客在驾驶员允许下乘坐并下车,其开车门行为是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自然组成部分。驾驶员负有提醒、观察义务,其停车位置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与乘客开门行为共同导致事故,应视为“被保险人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符合商业三者险赔付条件。在顺风车性质认定方面,法院认可王某(化名)的行为符合“顺风车”的界定,其行为未改变车辆家庭自用性质,也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不得据此免责。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含精神抚慰金),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由侵权人王某(化名)、张某(化名)按责分担。
案例价值:规范司法实践
此案厘清了两个重要规则,一是“使用机动车”应作功能性、整体性解释,不能机械限定于“驾驶”行为;二是顺风车不等于营运车辆,判断是否改变使用性质需结合频率、目的、收费性质等综合认定,避免保险公司不当扩大免责范围。该案例对规范共享出行、保障受害人权益、统一司法尺度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也体现了缪江云律师出色的专业能力和对相关法律问题精准的把握。
报告编号:NO.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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