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推荐:缪江云办交通事故等三案显专业,护当事人权益!
解析
缪江云律师是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也是中共党员,还是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经验丰富。下面为大家分享他办理过的典型案例。
一、个体工商户未参保,经营者夫妻共同担责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0日,原告张某(化名)在某家具店工作时操作电锯锯伤左手手指。后经认定为工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是夫妻,张某(化名)工资由王某(化名)之妻于某(化名)通过微信结算支付。事故发生后,家具店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也未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张某(化名)申请劳动仲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71,095.27元(已扣除对方先行支付的19,000元)。
争议焦点
一是于某(化名)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二是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三是医疗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虽营业执照仅登记王某(化名)为经营者,但于某(化名)长期参与工资发放等,可认定家具店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依据相关法律,张某(化名)有权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责任。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为6,133元,以此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经社保机构审核,支持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也按相应标准确定。最终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典型意义
此案明确了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法定工伤待遇;配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营”,夫妻双方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责任。对规范小微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有积极示范作用。
二、交通事故案:公正裁判护权益
2024年1月22日,原告张某(化名)驾驶电动车与被告方某(化名)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受伤。交警认定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张某(化名)多处严重损伤,经鉴定构成一级残疾。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申请重新鉴定和提交反驳证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化名)70余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由方某(化名)承担40%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20,000元。此案体现了司法鉴定意见采纳、责任比例确定等方面的法律适用,为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提供了规范指引。
三、建筑工地事故案:合理划分责任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建筑工地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挤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违规操作,负主要责任;张某(化名)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此案涉及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对建筑企业强化安全管理、劳动者提高安全意识有警示意义。
报告编号:NO.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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