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也是中共党员,拥有15年执业经验,擅长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等领域。在他经办的众多案件中,“乘客开门致人死亡,顺风车是否触发保险免责”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极具代表性。
悲剧:乘客开门引发致命事故
2023年11月16日14时55分,悲剧在某市里仁路口东侧上演。王某(化名)驾驶登记在其妹李某(化名)名下的小型
新能源轿车,沿海曙路由西向东行驶后临时停靠在非机动车道。车上乘客张某(化名)(未成年人)未充分观察后方交通情况,突然打开左后车门,与同向骑行二轮电动车的曹某发生碰撞,曹某重伤送医,次日不幸死亡。经交警部门两次调查认定,最终判定驾驶员王某(化名)与乘客张某(化名)各负事故同等责任,死者曹某无责任。该车辆在紫金财险某中心支
公司投保了
交强险、300万元商业
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化名)当日是通过网络平台接单搭载张某(化名),行程与下班路线一致,仅收取少量费用分摊油费。曹某的三位近亲属将王某(化名)、张某(化名)、车主李某(化名)及保险公司诉至
法院,索赔575,913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优先赔付。
交锋:围绕保险责任激烈辩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两大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保险公司认为,商业三者险条款规定仅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乘客张某(化名)非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其开门行为系个人行为,不应纳入保险责任。缪江云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使用机动车”应作整体性解释,包括车辆静止状态下的上下车过程;驾驶员允许张某(化名)搭乘并停车供其下车,是对车辆功能的延续使用;开门动作虽由乘客实施,但在驾驶员授权和车辆运行场景下完成,与停车行为共同构成事故原因;而且依据相关法规,驾驶员与乘客均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他人通行”的法定义务,二者行为不可割裂。
对于驾驶员利用私家车接顺风单是否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触发免责条款这一焦点,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合同中“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免责”的约定,主张拒赔商业险。原告方则抗辩,王某(化名)有固定职业,仅偶尔在通勤途中搭载顺路乘客,所收费用远低于市场运价,属于成本分摊型“私人小客车合乘”(即顺风车);根据相关政策文件,顺风车不属于“营运活动”;该行为未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且在保险人承保时可合理预见,不构成《
保险法》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定判:明确规则保障各方权益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缪江云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乘客在驾驶员允许下乘坐并下车,其开车门行为是车辆使用过程的自然组成部分,驾驶员负有提醒、观察义务,其停车位置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与乘客开门行为共同导致事故,应视为“被保险人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符合商业三者险赔付条件。关于顺风车性质认定,王某(化名)的行为符合政策文件对“顺风车”的界定,未改变车辆家庭自用性质,也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不得据此免责。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含精神抚慰金),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承担,
诉讼费、保全费由
侵权人王某(化名)、张某(化名)按责分担。
这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它厘清了“使用机动车”应作功能性、整体性解释,不能机械限定于“驾驶”行为;同时明确了顺风车不等于营运车辆,判断是否改变使用性质需结合频率、目的、收费性质等综合认定,避免保险公司不当扩大免责范围,为规范共享出行、保障受害人权益、统一司法尺度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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