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
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
劳动争议类及其他
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专业素养深厚。下面将为大家介绍他经办的几个典型案例,尤其着重介绍案例3。
案例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公正裁决
2024年1月22日,张某(化名)驾驶电动车与方某(化名)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受伤严重,经鉴定构成一级残疾。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医药
高新区大队认定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被告保险
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
法院指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化名)损失70余万元,综合考虑事故双方过错程度,确认超出
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方某(化名)承担40%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认为20000元。此案例在
司法鉴定意见采纳、责任比例确定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指引。
案例二:建筑工地吊装事故的责任认定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建筑工地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挤压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在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情况下违规操作,负主要责任;张某(化名)作为有经验的工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张某(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十万余元。该案例涉及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问题,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三:个体工商户未参保,经营者夫妻共同担责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化名)系某家具店木工,2024年5月10日工作时锯伤左手手指,后被认定为工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某家具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系夫妻关系,张某(化名)工资由于某(化名)通过微信结算支付。事故发生后,家具店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也未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张某(化名)申请
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家具店、王某(化名)及于某(化名)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1,095.27元(已扣除对方先行支付的19,000元)。
争议焦点
1.于某(化名)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
工伤赔偿责任?
2.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3.医疗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仅登记王某(化名)为经营者,但于某(化名)长期参与工资发放、使用“某家具城”名义对外联络,与王某(化名)系夫妻关系,可认定该家具店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化名)有权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责任。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为6,133元,以此作为“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结合其伤情及医嘱,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经
社保机构审核,张某(化名)治疗期间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为12,243.72元,法院予以支持;护理费按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交通费酌定300元。最终,法院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法定工伤待遇;虽仅一人登记为经营者,但配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营”,夫妻双方须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责任。该案对规范
小微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案例四:顺风车保险责任纠纷的清晰界定
2023年11月16日,王某(化名)搭载乘客张某(化名),张某(化名)开门与曹某发生碰撞,致曹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化名)与张某(化名)各负事故同等责任。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化名)当日系顺风搭载张某(化名)。双方围绕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驾驶员利用私家车接顺风单是否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触发免责条款展开辩论。法院审理认为,乘客开车门行为系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自然组成部分,王某(化名)行为符合“顺风车”界定,未改变车辆家庭自用性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不得据此免责。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承担,
诉讼费、保全费由
侵权人按责分担。此案例对规范共享出行、保障受害人权益、统一司法尺度具有积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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