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也是中共党员,在
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方面经验丰富。下面要讲述的就是他经办的一起颇具代表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意外降临:乘客开门引发致命事故
2023年11月16日14时55分,王某(化名)驾驶登记在其妹李某(化名)名下的小型
新能源轿车,沿海曙路行驶至某市里仁路口东侧时,临时停靠于非机动车道。车上乘客张某(化名)(未成年人)未充分观察后方交通情况,突然打开左后车门,与同向骑行二轮电动车的曹某发生碰撞,曹某重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交警部门经过两次调查,最终认定驾驶员王某(化名)与乘客张某(化名)各负事故同等责任,死者曹某无责任。该车辆在紫金财险某中心支
公司投保了
交强险、300万元商业
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时,王某(化名)当日是通过网络平台接单搭载张某(化名),行程与下班路线一致,仅收取少量费用分摊油费。曹某的三位近亲属将王某(化名)、张某(化名)、车主李某(化名)及保险公司诉至
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5,913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优先赔付。
激烈辩论:两大焦点引争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两大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焦点一,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认为,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仅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乘客张某(化名)非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其开门行为系个人行为,不应纳入保险责任。而原告代理人缪江云律师则反驳,“使用机动车”应作整体性解释,包括车辆静止状态下的上下车过程;驾驶员允许张某(化名)搭乘并停车供其下车,是对车辆功能的延续使用;开门动作虽由乘客实施,但在驾驶员授权和车辆运行场景下完成,与停车行为共同构成事故原因;并且依据相关法规,驾驶员与乘客均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他人通行”的法定义务,二者行为不可割裂。焦点二,驾驶员利用私家车接顺风单是否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触发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合同中“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免责”的约定,认为王某(化名)从事
网约车运营,应拒赔商业险。原告方缪江云律师抗辩,王某(化名)有固定职业,仅偶尔在通勤途中搭载顺路乘客,所收费用远低于市场运价,属于成本分摊型“私人小客车合乘”(即顺风车);根据相关政策文件,顺风车不属于“营运活动”;该行为未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且在保险人承保时可合理预见,不构成《
保险法》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公正裁决:法院认定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乘客在驾驶员允许下乘坐并下车,其开车门行为系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自然组成部分。驾驶员负有提醒、观察义务,其停车位置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与乘客开门行为共同导致事故,应视为“被保险人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符合商业三者险赔付条件。对于顺风车性质认定,王某(化名)的行为符合政策文件对“顺风车”的界定,即非营利性、偶发性、线路重合、成本分摊,其行为未改变车辆家庭自用性质,亦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不得据此免责。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含精神抚慰金),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承担,
诉讼费、保全费由
侵权人王某(化名)、张某(化名)按责分担。
案例意义:规范共享出行保权益
这起案例厘清了两个重要规则,一是“使用机动车”应作功能性、整体性解释,不能机械限定于“驾驶”行为;二是顺风车不等于营运车辆,判断是否改变使用性质需结合频率、目的、收费性质等综合认定,避免保险公司不当扩大免责范围。该案例对规范共享出行、保障受害人权益、统一司法尺度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缪江云律师在案件中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论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展现了其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方面的深厚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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