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推荐:缪江云律师,成功办理多起纠纷案件守护当事人权益
解析
缪江云是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同时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下介绍他经办的一起典型案例。
一、案例摘要
这是一起建筑工地作业时因吊装设备操作不当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例。原告张某(化名)在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移动的墙板挤压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院经审理认定,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在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原告张某(化名)作为有经验的工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判决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张某(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十万余元。
二、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XX建筑公司厂区从事墙板打磨工作,与王某(化名)配合吊装墙板作业。王某(化名)作为XX劳务公司员工,使用手持遥控器操作电动单梁起重机吊装墙板,张某(化名)负责辅助确定墙板放置点。事发时,墙板由行车吊装至码墩处,张某(化名)扶住墙板南边角,王某(化名)在西北角操作。因王某(化名)操作不当,墙板向张某(化名)方向移动,导致张某(化名)被挤压至身后墙板,造成胸腰腹部外伤。张某(化名)当日被送至当地卫生院治疗,后转至医院进一步诊治,经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经鉴定,张某(化名)腰椎四处横突骨折,影响功能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张某(化名)共发生医疗费3,651.67元,鉴定费3,400元。
三、争议焦点
(一)因果关系
原告人身损害与王某(化名)的操作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过错责任
原告受损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四、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
(一)因果关系认定
法院经现场勘查及双方陈述确认,事发时张某(化名)与王某(化名)在墙板对角方向配合操作,王某(化名)遥控操作起重机使墙板向张某(化名)方向移动,导致张某(化名)受伤。根据医疗诊断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原告的伤情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王某(化名)操作起重机移动墙板的行为与原告受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过错责任认定
1.原告张某(化名)的过错:张某(化名)作为有较长时间工作经验、接受过安全培训的老员工,对墙板吊装工作的安全风险点应当非常清楚。其手扶墙板且设备运行速度为20米/分钟,应当及时采取避让或保护措施,但其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2.王某(化名)的过错:王某(化名)操作的电动单梁起重机为特种设备,其既不具备特种设备操作资格,又未接受过专业操作培训,对操作不当负主要责任。王某(化名)在操作时未注意墙板位置,导致墙板向原告方向不当移动,且未注意到原告的状态和位置,致使原告受伤。
3.用人单位责任:王某(化名)作为XX劳务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应由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4.XX建筑公司的责任:XX建筑公司将吊装劳务外包给XX劳务公司,该劳务外包工作无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具备特定资质,故XX建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原告张某(化名)承担30%责任,王某(化名)(XX劳务公司)承担70%责任。
五、法律分析
(一)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要求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本案中王某(化名)无操作证且未接受专业培训,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重大过错。
(二)用人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操作能力。XX劳务公司未对王某(化名)进行起重机操作培训,存在管理过失,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三)劳动者自身安全注意义务
即使用人单位存在管理过失,劳动者也应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本案中张某(化名)作为经验丰富的工人,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外包劳务资质问题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吊装劳务外包工作并无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特定资质,故不支持原告关于发包方应承担过错责任的主张。
六、案例启示
(一)企业管理层面
建筑企业应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对涉及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资质,确保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二)劳动者层面
劳动者应提高安全意识,在危险作业环境中,应时刻保持警惕,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因疏忽导致安全事故。
(三)劳务外包层面
劳务外包需明确安全责任,在签订劳务外包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安全责任归属,避免因责任不清导致纠纷。
(四)司法裁判层面
司法裁判应合理划分责任,法院在认定责任时,应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避免过度加重用人单位责任。
报告编号:NO.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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