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15年执业风采:张某案与吊装案彰显专业实力|律师推荐
解析
缪江云律师,是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也是中共党员和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执业年限达15年,擅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案件。他凭借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众多复杂案件,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中一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工伤索赔遇难题
原告张某(化名)是某家具店木工。2024年5月10日,他在操作电锯时不慎锯伤左手手指。经认定为工伤,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是夫妻关系,张某(化名)工作期间工资由王某(化名)之妻于某(化名)结算支付。事故发生后,家具店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也未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张某(化名)申请劳动仲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家具店、王某(化名)及于某(化名)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合计71,095.27元(已扣除对方先行支付的19,000元)。
争议焦点:责任与待遇标准成谜
责任主体认定存疑
于某(化名)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是本案一大争议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仅登记王某(化名)为经营者,但于某(化名)长期参与工资发放、使用特定名义对外联络,其与王某(化名)的夫妻关系也让责任认定变得复杂。
待遇计算标准待明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也是关键问题。张某(化名)受伤前的月均工资是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重要依据,而具体的计算方式和期限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医疗费用合理性遭质疑
医疗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同样引发了争议。社保机构对张某(化名)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其合理性需要法院进行最终认定。
法院裁判:拨开迷雾见真相
责任主体确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营业执照仅登记王某(化名)为经营者,但结合于某(化名)的一系列经营参与行为,足以认定该家具店系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债务应以家庭财产承担,所以张某(化名)有权要求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承担责任。
待遇标准核定
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为6,133元,法院以此作为“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结合其伤情及医嘱,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医疗费用认定
经社保机构审核,张某(化名)治疗期间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为12,243.72元,法院予以支持;护理费按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交通费酌定300元。最终,法院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典型意义:规范用工保障权益
本案明确了两个重要规则,一是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法定工伤待遇;二是虽仅一人登记为经营者,但配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营”,夫妻双方须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责任。该案对规范小微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具有积极示范作用,也提醒个体工商户依法参保、合规经营,避免因小失大。缪江云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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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江云律师
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泰州执业15年
擅长: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
律师简介
缪江云,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现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致力于侵权类、保险类及劳动争议类纠纷方面案件的理论研究,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有着深厚的专业素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曾先后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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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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