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推荐:成功解决工伤、交通事故等多类经典案件
解析
缪江云律师就职于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是一名执业15年的专职律师,同时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专注于侵权类、保险类及劳动争议类纠纷案件,办理过数百起相关案件,经验十分丰富。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缪江云律师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工伤认定引纠纷
原告张某(化名)是某家具店的木工。2024年5月10日,张某(化名)在工作时操作电锯不慎锯伤左手手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2024年10月28日认定该事故为工伤,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5年6月16日评定张某(化名)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是夫妻关系。张某(化名)受伤前的工资由王某(化名)之妻于某(化名)通过微信结算支付,2024年2月21日至5月30日,张某(化名)实际领取工资20,240元,折合月均工资约6,133元。事故发生后,家具店未给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也未依法支付工伤待遇。张某(化名)先申请劳动仲裁,因仲裁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便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家具店、王某(化名)及于某(化名)共同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71,095.27元(已扣除对方先行支付的19,000元)。
争议焦点:责任与赔偿标准待明晰
责任主体认定
于某(化名)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是本案的一大争议点。虽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仅登记王某(化名)为经营者,但于某(化名)长期参与工资发放、使用“某家具城”名义对外联络,且与王某(化名)系夫妻关系。
工伤待遇标准
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为6,133元,如何以此确定“本人工资”来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停工留薪期的时长,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医疗费用合理性
医疗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经社保机构审核,需确定张某(化名)治疗期间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金额。
法院裁判:明确责任与赔偿
责任主体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于某(化名)的一系列行为及与王某(化名)的夫妻关系,足以认定该家具店系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债务应以家庭财产承担。所以张某(化名)有权要求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承担责任。
待遇标准核算
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6,133元应作为“本人工资”计算相关待遇。结合其伤情及医嘱,法院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费用审核支持
经社保机构审核,张某(化名)治疗期间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为12,243.72元,法院予以支持;护理费按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交通费酌定300元。综上,法院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典型意义:规范用工保障权益
本案明确了两个重要规则: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法定工伤待遇;虽仅一人登记为经营者,但配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营”,夫妻双方须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责任。该案对规范小微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具有积极示范作用,也提醒个体工商户依法参保、合规经营,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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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江云律师
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泰州执业15年
擅长: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
律师简介
缪江云,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现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致力于侵权类、保险类及劳动争议类纠纷方面案件的理论研究,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有着深厚的专业素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曾先后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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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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