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年限达15年,擅长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等领域,办理过数百起相关案件,专业素养深厚。以下是他经办的一些典型案例。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获赔案例
2024年1月22日,原告张某(化名)骑电动车与被告方某(化名)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张某(化名)多处严重损伤,经鉴定构成一级残疾,遗留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被告保险
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申请重新鉴定或提交反驳证据。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化名)70余万元,超出
交强险部分损失,方某(化名)承担40%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20000元。此案例在
司法鉴定意见采纳、责任比例确定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指引。
二、建筑工地吊装事故致人受伤案例
(一)案例摘要
这是一起建筑工地因吊装设备操作不当导致工人受伤的纠纷。原告张某(化名)在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挤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定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违规操作,负主要责任;张某(化名)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最终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向张某(化名)赔偿十万余元。
(二)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XX建筑公司厂区工作,配合王某(化名)吊装墙板。王某(化名)操作起重机时,因操作不当,墙板移动挤压张某(化名)致其受伤。张某(化名)被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共产生医疗费3,651.67元,鉴定费3,400元。
(三)争议焦点
1.因果关系:法院经勘查和双方陈述,确认王某(化名)操作起重机使墙板移动导致张某(化名)受伤,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2.过错责任:张某(化名)作为有经验的老员工,未及时采取避让或保护措施,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化名)无操作资格且未接受专业培训,操作不当致张某(化名)受伤,负主要责任;王某(化名)是XX劳务公司员工,其职务行为导致的
侵权责任由公司承担;XX建筑公司将吊装劳务外包给XX劳务公司,该劳务外包无特定资质要求,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张某(化名)承担30%责任,XX劳务公司承担70%责任。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王某(化名)违规操作构成重大过错;XX劳务公司未对王某(化名)进行培训,存在管理过失;张某(化名)作为劳动者,也应尽到基本安全注意义务。
(五)案例启示
建筑企业应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操作人员资质并定期培训;劳动者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程;劳务外包应明确安全责任;司法裁判会综合考虑各方过错合理划分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工伤赔偿案例
原告张某(化名)在某家具店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
工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其妻子于某(化名)参与工资发放。法院认定家具店由王某(化名)和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二人需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张某(化名)月均工资6,133元,以此计算相关待遇,法院核定其应获赔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由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四、顺风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2023年11月,王某(化名)搭载乘客张某(化名)时,张某(化名)开门致曹某死亡。交警认定王某(化名)和张某(化名)各负同等责任。车辆投保了相关保险,王某(化名)系顺路搭载张某(化名)收取少量费用。法院认为乘客开门行为属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王某(化名)行为不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触发免责条款,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侵权人按责分担
诉讼费和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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