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
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
劳动争议类及其他
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专业素养深厚。以下为大家介绍他办理的几个典型案例。
一、建筑工地吊装事故致人受伤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XX建筑
公司厂区从事墙板打磨工作,与XX劳务公司员工王某(化名)配合吊装墙板。王某(化名)用手持遥控器操作电动单梁起重机,张某(化名)辅助确定墙板放置点。作业时,因王某(化名)操作不当,墙板向张某(化名)移动,将其挤压至身后墙板,致其胸腰腹部外伤。张某(化名)当天被送医,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共产生医疗费3,651.67元,鉴定费3,400元。
(二)争议焦点
一是原告人身损害与王某(化名)的操作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原告受损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三)
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
1.因果关系认定:法院现场勘查及结合双方陈述,确认事发时张某(化名)与王某(化名)在墙板对角配合操作,王某(化名)遥控使墙板移动致张某(化名)受伤。医疗诊断和
司法鉴定表明,原告伤情与本次外伤有因果关系,所以王某(化名)操作行为与原告受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2.过错责任认定:张某(化名)作为有经验且接受过安全培训的老员工,对手扶墙板且设备运行速度快的情况,未及时采取避让或保护措施,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化名)操作特种设备既无资格又未接受专业培训,操作时未注意墙板位置和原告状态,导致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因王某(化名)是XX劳务公司员工,其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原告受伤,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
侵权责任。XX建筑公司将吊装劳务外包给XX劳务公司,该劳务外包无
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特定资质,所以XX建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张某(化名)承担30%责任,XX劳务公司承担70%责任,最终判决XX劳务公司向原告张某(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十万余元。
(四)法律分析与启示
此案例涉及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XX劳务公司未对王某(化名)培训,存在管理过失。劳动者也应尽安全注意义务,张某(化名)未及时避让应担责。劳务外包无特定资质要求,XX建筑公司不担责。这启示建筑企业要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劳动者提高安全意识,劳务外包明确安全责任,司法裁判合理划分责任。
二、其他典型案例
(一)交通事故案
2024年1月22日,张某(化名)骑电动车与方某(化名)轿车发生事故,张某(化名)负主责,方某(化名)负次责。张某(化名)多处严重损伤,构成一级残疾。被告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和提交反驳证据,法院采纳鉴定意见。综合双方过错,超出
交强险部分方某(化名)承担40%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20,000元,最终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化名)70余万元。
(二)
工伤赔偿案
2024年5月10日,张某(化名)在家具店工作时锯伤手指,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家具店未参保,虽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但于某(化名)参与经营,法院认定夫妻共同经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化名)获赔62,306.72元。
(三)顺风车交通事故案
2023年11月16日,乘客张某(化名)开门致曹某死亡,王某(化名)与张某(化名)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乘客开门和王某(化名)接顺风单不应赔付,法院认为乘客开门属车辆使用一部分,王某(化名)行为属顺风车未改变车辆性质,保险公司应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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