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推荐:交通事故、工伤、建筑事故等多类案例彰显专业实力
解析
缪江云律师是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擅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办理过数百起相关案件,还荣获“十佳优秀公益律师”等多项荣誉。以下是他经办的一些典型案例。
一、建筑工地吊装事故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XX建筑公司厂区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挤压受伤。当时,王某(化名)作为XX劳务公司员工,操作电动单梁起重机吊装墙板,张某(化名)负责辅助确定墙板放置点。因王某(化名)操作不当,墙板向张某(化名)方向移动,导致张某(化名)被挤压受伤。张某(化名)被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还产生了医疗费和鉴定费等费用。
(二)争议焦点
1.原告人身损害与王某(化名)的操作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原告受损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三)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
1.因果关系认定:法院经现场勘查及双方陈述确认,王某(化名)操作起重机使墙板移动导致张某(化名)受伤,且根据医疗诊断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原告的伤情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
2.过错责任认定
原告张某(化名)作为有经验的老员工,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王某(化名)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且未接受专业培训,对操作不当负主要责任。
王某(化名)是XX劳务公司员工,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XX建筑公司将吊装劳务外包给XX劳务公司,该劳务外包工作无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具备特定资质,故XX建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原告张某(化名)承担30%责任,王某(化名)(XX劳务公司)承担70%责任,判决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向原告张某(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十万余元。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问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XX劳务公司未对王某(化名)进行培训存在管理过失。同时,劳动者也应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
(五)案例启示
建筑企业应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对操作人员严格审查资质并定期培训;劳动者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务外包需明确安全责任;司法裁判应合理划分责任。
二、其他典型案例
(一)交通事故案例
2024年1月22日,张某(化名)驾驶电动车与方某(化名)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张某(化名)多处严重损伤,构成一级残疾。被告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和提交反驳证据,法院采纳鉴定意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化名)70余万元,综合考虑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酌情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工伤赔偿案例
张某(化名)在某家具店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其妻子于某(化名)参与经营。法院认定于某(化名)应与王某(化名)共同承担责任,按张某(化名)月均工资计算工伤待遇,核定应获赔总额并扣除已支付款项后,判决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余款。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2023年11月,王某(化名)搭载乘客张某(化名)时,张某(化名)开门致曹某死亡。经交警认定,王某(化名)与张某(化名)各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对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和是否触发免责条款提出异议。法院认为乘客开门行为属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王某(化名)行为不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触发免责,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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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江云律师
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泰州执业15年
擅长: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
律师简介
缪江云,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现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致力于侵权类、保险类及劳动争议类纠纷方面案件的理论研究,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有着深厚的专业素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曾先后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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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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