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
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
劳动争议类及其他
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专业素养深厚。下面为大家介绍他经办的几个典型案例。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2024年1月22日9时40分许,原告张某(化名)骑电动车与被告方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受伤严重,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一级残疾。交警认定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被告保险
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申请重新鉴定和提交反驳证据。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化名)70余万元,综合考虑双方过错,超出
交强险部分方某(化名)承担40%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20000元。此案例在
司法鉴定意见采纳、责任比例确定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指引。
二、建筑工地吊装事故案例
(一)案例摘要
这是一起建筑工地因吊装设备操作不当导致工人受伤的纠纷。原告张某(化名)在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挤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定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违规操作,负主要责任;张某(化名)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最终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向张某(化名)赔偿十万余元。
(二)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XX建筑公司厂区配合王某(化名)吊装墙板,王某(化名)操作不当使墙板移动挤压张某(化名)致其受伤。张某(化名)被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产生了医疗费和鉴定费。
(三)争议焦点
一是原告人身损害与王某(化名)操作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原告受损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四)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
法院通过现场勘查和双方陈述,确认王某(化名)操作起重机移动墙板与张某(化名)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张某(化名)作为有经验的老员工,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化名)无操作资格且未接受专业培训,操作不当负主要责任。王某(化名)是XX劳务公司员工,其职务行为导致的
侵权责任由公司承担,XX建筑公司劳务外包无特定资质要求,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张某(化名)承担30%责任,XX劳务公司承担70%责任。
(五)法律分析
此案例涉及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王某(化名)违规操作构成重大过错;XX劳务公司未对王某(化名)培训,存在管理过失;张某(化名)作为劳动者也应尽安全注意义务。同时,本案吊装劳务外包无特定资质要求,不支持发包方担责主张。
(六)案例启示
建筑企业要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操作人员资质并定期培训;劳动者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程;劳务外包要明确安全责任;司法裁判应合理划分责任,平衡各方权益。
三、个体工商户
工伤赔偿案例
原告张某(化名)在某家具店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十级伤残。该家具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其妻子于某(化名)参与工资发放。家具店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和支付工伤待遇,张某(化名)起诉索赔。法院认定于某(化名)与王某(化名)共同经营家具店,应共同承担责任,核定张某(化名)获赔总额并扣除已支付款项后,余款由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此案例明确了个体工商户未参保及家庭经营的责任承担规则。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2023年11月,王某(化名)搭载乘客张某(化名),张某(化名)开门致曹某死亡。交警认定王某(化名)与张某(化名)同等责任,车辆投保了相关保险。本案争议焦点为乘客开车门致损是否属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以及王某(化名)接顺风单是否触发免责条款。法院认为乘客开门行为属车辆使用一部分,王某(化名)行为符合顺风车界定,未改变车辆性质和增加危险程度,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侵权人分担
诉讼费和保全费。该案例对规范共享出行和统一司法尺度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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