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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缪江云律师:成功处理多案,交通事故等纠纷维权有保障

2026.02.10 劳动纠纷 6人浏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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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江云律师是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也是一名中共党员,拥有15年丰富的执业经验。他专注于侵权类、保险类及劳动争议类纠纷方面的案件,办理了众多相关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缪江云律师办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事故突发:乘客开门酿悲剧 2023年11月16日14时55分,王某(化名)驾驶登记在其妹李某(化名)名下的小型新能源轿车,沿海曙路行驶至某市里仁路口东侧后,临时停靠于非机动车道。车上未成年乘客张某(化名)在未充分观察后方交通情况时,突然打开左后车门,与同向骑行二轮电动车的曹某发生碰撞,导致曹某重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两次调查认定,最终判定驾驶员王某(化名)与乘客张某(化名)各负事故同等责任,死者曹某无责任。该车辆在紫金财险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3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此外,王某(化名)当日是通过某网络平台接单搭载张某(化名),且行程与他下班路线一致,仅收取少量费用用于分摊油费。曹某的三位近亲属将王某(化名)、张某(化名)、车主李某(化名)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5,913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优先赔付。 激烈辩论:两大焦点引纷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两个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焦点之一是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认为,商业三者险条款规定仅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而乘客张某(化名)并非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其开门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应纳入保险责任。然而,缪江云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进行反驳,他指出“使用机动车”应作整体性解释,涵盖车辆静止状态下的上下车过程;驾驶员允许张某(化名)搭乘并停车供其下车,这是对车辆功能的延续使用;开门动作虽然由乘客实施,但也是在驾驶员授权和车辆运行场景下完成的,与停车行为共同构成了事故原因;并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驾驶员与乘客均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他人通行”的法定义务,二者行为不可割裂。 焦点之二是驾驶员利用私家车接顺风单是否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触发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合同中“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免责”的约定,主张王某(化名)从事网约车运营,应拒赔商业险。原告方则提出抗辩,缪江云律师指出王某(化名)有固定职业,只是偶尔在通勤途中搭载顺路乘客,所收费用远低于市场运价,属于成本分摊型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即顺风车;根据相关政策文件,顺风车不属于“营运活动”;而且该行为并未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且在保险人承保时是可以合理预见的,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公正判决:明晰规则保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保险责任范围方面,乘客在驾驶员允许下乘坐并下车,其开车门行为是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自然组成部分。驾驶员负有提醒、观察义务,其停车位置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与乘客开门行为共同导致了事故,应视为“被保险人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符合商业三者险赔付条件。在顺风车性质认定方面,王某(化名)的行为符合政策文件对“顺风车”的界定,具有非营利性、偶发性、线路重合、成本分摊等特点。其行为并未改变车辆家庭自用性质,也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保险公司不得据此免责。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含精神抚慰金),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由侵权人王某(化名)、张某(化名)按责分担。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它厘清了“使用机动车”应作功能性、整体性解释,不能机械限定于“驾驶”行为;同时也明确了顺风车不等于营运车辆,判断是否改变使用性质需综合考虑频率、目的、收费性质等因素,避免保险公司不当扩大免责范围。该案例对规范共享出行、保障受害人权益、统一司法尺度都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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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江云律师
缪江云律师
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泰州执业15年
综评5.0 帮助2007人获好评数34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

律师简介 缪江云,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现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致力于侵权类、保险类及劳动争议类纠纷方面案件的理论研究,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有着深厚的专业素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曾先后获得...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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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江云

江苏联盛(泰州)律所

缪江云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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