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郑后选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是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6年执业年限,专注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等领域十五年。他办案风格独特,秉持“三快三准”原则,所办工伤案件胜诉率逾九成,当事人称他为“断保猎人”。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办过的典型案例。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为员工家族筑牢权益防线
某制造公司员工朱某(化名)2019年作业时高空坠落,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生活自理障碍。2022年法院判公司一次性支付15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共202万元。然而,2022年12月朱某(化名)死亡,公司起诉其继承人,要求不再支付未到期部分并返还已付14.8万元。
在办案过程中,公司提交原判决、付款凭证,主张超额支付;继承人提交医疗票据,说明已获赔偿远未覆盖实际支出。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一次性待遇是否因死亡而停止,随后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文,确认判决已生效,公司应一次性履行。最终当庭宣判,驳回公司诉请,诉讼费免收。此案例厘清了“定型化赔偿”与“按实际生存月数结算”的界限,重申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与诚信履行原则。
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让欠费公司为工伤买单
案件情况概述
A建材公司普工郑某(化名)2025年1月作业时被垮塌砖块砸伤左足,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公司与郑某(化名)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部分待遇,但社保中心以“受伤时单位欠缴2024年12月工伤保险费”为由拒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郑某(化名)遂起诉公司,要求支付该笔补助金。
办案具体过程
郑某(化名)提交工伤认定书、伤残结论、社保中心拒付回复;公司辩称已参保且事后补缴,费用应由基金承担。法院查明受伤时存在欠费,根据《条例》第六十二条认定公司担责。同时,核定郑某(化名)工资低于社平60%,依法按4403元/月计发9个月。最终当庭宣判并送达,法院判令公司5日内支付郑某(化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627元,其余请求驳回。
案例意义点评
本案再次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费,欠费期间发生工伤的,基金可拒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费用转由企业全额承担,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三、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为分包商追回工程欠款
A消防分包公司2020年承接某消防工程,2021年2月交付后酒店即投入使用。2024年1月双方结算确认总价345万元,已付255万元,余款90万元被总包以“未竣工验收、未审计、质量缺陷”为由拖欠。
在办案中,分包提交合同、结算单、酒店开业评价截图,证明已投入使用;总包提交消防支队《不同意投入使用决定书》,抗辩验收不合格。法院现场核实酒店已营业,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以“转移占有日”为竣工日,确认尾款支付条件成就。最终判总包立即支付90万元,并按LPR分段计付违约金。此案例以“实际使用即视为竣工”逻辑,破解了总包“拖验收、拖审计”套路。
四、追索劳动报酬案——刺破股东“零实缴”面纱
唐某(化名)因被拖欠6万元工资,2020年拿到胜诉判决,公司却“零财产”终本。2025年唐某(化名)发现该公司5名股东认缴500万元、实缴0元,且出资期限早已届满,遂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律师调取工商档案、银行流水,确认股东零实缴,书面申请追加并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听证,股东未举出已出资证据,合议庭当日裁定追加5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各自在认缴未缴范围内对6万元本息承担清偿责任。此案例表明“认缴≠免缴”,为终本案件“复活”提供了样板。
此外,郑后选律师还曾成功代理堂姐妹之间900万的民间借贷案,以及通过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使一个历经四五年未执行到案款的劳动报酬案件在2025年12月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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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后选律师
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重庆执业16年
擅长:
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律师简介
本人2007年12月30日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自学考试),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2009年职业于重庆黎先进律师事务所,2012年11月份转所到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2013年通过司法考试A照。本人在这几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出现违法乱纪的现象,没有受过当事人的投诉。由于本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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