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后选律师是
重庆诚捍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16年执业经验。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作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以及重庆诚捍律所主任,郑律师专注于
工伤保险、
劳动争议、人身
侵权、
交通事故等领域长达十五年。他秉持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办理每一个案件,始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其办案风格以“三快三准”著称,即快取证、快建模、快执行;准找断保节点、准用条例第六十二条、准算定型化赔偿。
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郑后选律师办理了众多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捍卫
工伤赔偿既判力
某制造
公司员工朱某(化名)2019年作业时高空坠落,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生活自理障碍。2022年
法院依《
工伤保险条例》判公司一次性支付15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共202万元。2022年12月朱某(化名)死亡,公司起诉其继承人,要求不再支付未到期部分并返还已付14.8万元。
在办案过程中,公司提交原判决、付款凭证,主张超额支付;继承人提交医疗票据,说明已获赔偿远未覆盖实际支出。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一次性待遇是否因死亡而停止。郑律师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34、35条及市级一次性支付标准,确认判决已生效,公司应一次性履行。最终法院当庭宣判,驳回公司全部请求,
诉讼费免收。本案厘清了“定型化赔偿”与“按实际生存月数结算”的界限,重申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与诚信履行原则,对同类工亡后续争议具有示范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为断保工伤买单
A建材公司普工郑某(化名)2025年1月作业时被垮塌砖块砸伤左足,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公司与郑某(化名)协议解除
劳动关系并支付部分待遇,但
社保中心以“受伤时单位欠缴2024年12月工伤保险费”为由拒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郑某(化名)遂起诉公司,要求支付该笔补助金。
办案时,郑某(化名)提交
工伤认定书、伤残结论、社保中心拒付回复;公司辩称已参保且事后补缴,费用应由基金承担。法院查明受伤时存在欠费,根据《条例》第六十二条认定公司担责。核定郑某(化名)工资低于社平60%,依法按4403元/月计发9个月。最终法院判令公司5日内支付郑某(化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627元,其余请求驳回。本案再次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费,欠费期间发生工伤的,基金可拒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费用转由企业全额承担,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建筑工程分包
合同纠纷一案:破解总包“拖验收”套路
A消防分包公司2020年承接某消防工程,2021年2月交付后酒店即投入使用。2024年1月双方结算确认总价345万元,已付255万元,余款90万元(含5%质保金)被总包以“未竣工验收、未审计、质量缺陷”为由拖欠。分包遂诉请支付本金及违约金。
在该案中,分包提交合同、结算单、酒店开业评价截图,证明已投入使用;总包提交消防支队《不同意投入使用决定书》,抗辩验收不合格。法院现场核实酒店已营业,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以“转移占有日”为竣工日。确认合同未约定政府审计,质保期已满,尾款支付条件成就。最终法院当庭宣判,判总包立即支付90万元,并按LPR分段计付违约金。本案以“实际使用即视为竣工”逻辑,破解了总包“拖验收、拖审计”套路,为分包快速回款提供示范。
追索劳动报酬案:刺破
股东“零实缴”面纱
唐某(化名)因被拖欠6万元工资,2020年拿到胜诉判决,公司却“零财产”终本。2025年唐某(化名)发现该公司5名股东认缴500万元、实缴0元,且出资期限早已届满,遂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郑律师调取工商档案、银行流水,确认股东零实缴;书面申请追加,提交终本裁定、出资明细。法院听证,股东未举出已出资证据。合议庭当日裁定支持申请,并告知15日内可提异议之诉。本案为终本案件“复活”提供样板,彰显了“认缴≠免缴”的原则。
此外,郑后选律师还曾代理过堂姐妹之间900万的
民间借贷案件,通过搜集被告大量的款项转账流水,最后成功获得执行。在一个经历了四五年的劳动报酬案件中,他申请追加了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使得2025年12月被执行人按规定履行。这些案例都充分展现了郑后选律师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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