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后选律师,是
重庆诚捍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兼主任,同时也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他于200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拥有16年的执业经验,其执业证号为1500120********60。郑律师服务地区主要为重庆,办公地址位于重庆市
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4号卓越中寰3幢5-15/16/17号。
擅长领域广泛,专业能力突出
郑后选律师专注于多个法律领域,尤其在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保险理赔、人身损害、
侵权、
交通事故、婚姻家事、遗产纠纷等方面有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长达十五年的时间里,他深耕
工伤保险、
劳动争议、人身侵权和交通事故领域,形成了独特且高效的办案风格——“三快三准”,即快取证、快建模、快执行;准找断保节点、准用条例第六十二条、准算定型化赔偿。他擅长把
社保缴费时间轴做成“一张图”,让法官能一眼看出单位欠费区间;还习惯提前模拟基金拒付理由,反向设计诉讼请求,所办工伤案件胜诉率逾九成,因此被当事人称为“断保猎人”,
法院也评价其提交的材料“零翻阅成本”。
典型案例彰显实力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在某制造
公司员工朱某(化名)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朱某(化名)2019年作业时高空坠落,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生活自理障碍。2022年法院判公司一次性支付15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共202万元。2022年12月朱某(化名)死亡,公司起诉其继承人,要求不再支付未到期部分并返还已付14.8万元。郑后选律师代理此案,公司提交原判决、付款凭证主张超额支付,继承人提交医疗票据说明已获赔偿远未覆盖实际支出。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一次性待遇是否因死亡而停止,郑律师援引《
工伤保险条例》第34、35条及市级一次性支付标准,确认判决已生效,公司应一次性履行。最终法院认定一次性待遇属定型化赔偿,以“法庭辩论终结时”为基准,具有既判力,朱某(化名)死亡不构成新事实,驳回公司全部请求。此案厘清了“定型化赔偿”与“按实际生存月数结算”的界限,重申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与诚信履行原则,对同类工亡后续争议具有示范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A建材公司普工郑某(化名)2025年1月作业时受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公司与郑某(化名)协议解除
劳动关系并支付部分待遇,但社保中心以“受伤时单位欠缴2024年12月工伤保险费”为由拒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郑某(化名)起诉公司,要求支付该笔补助金。郑后选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郑某(化名)提交
工伤认定书、伤残结论、社保中心拒付回复,公司辩称已参保且事后补缴,费用应由基金承担。法院查明受伤时存在欠费,根据《条例》第六十二条认定公司担责,核定郑某(化名)工资低于社平60%,依法按4403元/月计发9个月。最终法院判令公司5日内支付郑某(化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627元,其余请求驳回。此案再次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费,欠费期间发生工伤的,基金可拒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费用转由企业全额承担,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建筑工程分包
合同纠纷一案
A消防分包公司2020年承接某消防工程,2021年2月交付后酒店即投入使用。2024年1月双方结算确认总价345万元,已付255万元,余款90万元(含5%质保金)被总包以“未竣工验收、未审计、质量缺陷”为由拖欠。分包遂诉请支付本金及违约金。郑后选律师代理此案,分包提交合同、结算单、酒店开业评价截图,证明已投入使用,总包提交消防支队《不同意投入使用决定书》,抗辩验收不合格。法院现场核实酒店已营业,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以“转移占有日”为竣工日,确认合同未约定政府审计,质保期已满,尾款支付条件成就。最终法院判总包立即支付90万元,并按LPR分段计付违约金。此案以“实际使用即视为竣工”逻辑,破解了总包“拖验收、拖审计”套路,为分包快速回款提供示范,也提醒发包方擅自使用前须完成质量把关,否则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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