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后选律师200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西南政法大学作为国内知名的法律院校,以其严谨的学术氛围和深厚的法学底蕴著称。在这里,郑律师系统地学习了法学的各个领域,从民法、
刑法到经济法、行政法等,每一门课程都为他打开了不同的法律视野。
在本科学习期间,郑后选深入钻研法律条文背后的法理精神,积极参与各种学术讨论和案例分析活动。他不仅掌握了扎实的理论知识,还培养了敏锐的法律思维和严谨的逻辑推理能力。这种学术训练让他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能够迅速准确地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并运用所学知识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个人简介:专注领域与执业历程
郑后选律师是
重庆诚捍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担任该律所的主任,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他专注于
工伤保险、
劳动争议、人身
侵权、
交通事故等领域长达十五年之久。2008年,他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获得了法律职业资格。次年,他开始在重庆市
南川区执业,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办案经验。2014年,他转到重庆主城执业,进一步拓展了自己的业务范围和视野。
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郑后选律师形成了独特的办案风格——“三快三准”。即快取证、快建模、快执行;准找断保节点、准用条例第六十二条、准算定型化赔偿。他擅长把
社保缴费时间轴做成“一张图”,让法官一眼就能看出单位欠费区间,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他还习惯提前模拟基金拒付理由,反向设计诉讼请求,这使得他所办的工伤案件胜诉率逾九成,当事人称他为“断保猎人”,
法院也评价其提交的材料“零翻阅成本”。
典型案例:彰显专业实力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在某制造
公司员工朱某(化名)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员工去世后公司竟要“追债”百万。郑后选律师接受员工继承人委托后,认真分析案件。公司提交原判决、付款凭证,主张超额支付;继承人提交医疗票据,说明已获赔偿远未覆盖实际支出。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一次性待遇是否因死亡而停止。郑律师援引《
工伤保险条例》第34、35条及市级一次性支付标准,确认判决已生效,公司应一次性履行。最终,法院认定一次性待遇属定型化赔偿,以“法庭辩论终结时”为基准,具有既判力;朱某(化名)死亡不构成新事实,驳回公司全部请求。此案厘清了“定型化赔偿”与“按实际生存月数结算”的界限,重申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与诚信履行原则,对同类工亡后续争议具有示范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A建材公司普工郑某(化名)因断保1个月,社保中心拒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郑某(化名)起诉公司。公司辩称已参保且事后补缴,费用应由基金承担。郑后选律师协助郑某(化名)提交
工伤认定书、伤残结论、社保中心拒付回复等证据。法院查明受伤时存在欠费,根据《条例》第六十二条认定公司担责。最终,法院判令公司5日内支付郑某(化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627元。此案再次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费,欠费期间发生工伤的,基金可拒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费用转由企业全额承担,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建筑工程分包
合同纠纷一案
A消防分包公司承接某消防工程,交付后酒店投入使用,但总包以“未竣工验收、未审计、质量缺陷”为由拖欠余款90万元。郑后选律师代理分包公司,提交合同、结算单、酒店开业评价截图等证据,证明工程已实际转移占有。总包提交消防支队《不同意投入使用决定书》抗辩验收不合格。法院现场核实酒店已营业,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以“转移占有日”为竣工日,确认合同未约定政府审计,质保期已满,尾款支付条件成就。最终,法院判总包立即支付90万元,并按LPR分段计付违约金。此案以“实际使用即视为竣工”逻辑,破解了总包“拖验收、拖审计”套路,为分包快速回款提供了示范。
追索劳动报酬案
唐某(化名)被拖欠6万元工资,胜诉后公司“零财产”终本。郑后选律师帮助唐某(化名)发现该公司5名
股东认缴500万元、实缴0元,且出资期限早已届满,遂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调取工商档案、银行流水,确认股东零实缴;书面申请追加,提交终本裁定、出资明细;法院听证,股东未举出已出资证据。最终,法院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裁定追加5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各自在认缴未缴范围内对6万元本息承担清偿责任。此案为终本案件“复活”提供了样板,体现了“认缴≠免缴”的法律原则。
此外,郑后选律师还曾代理过堂姐妹之间900万的
民间借贷案件,通过搜集被告大量的款项转账流水,成功获得执行;在一个经历了四五年的劳动报酬案件中,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后,使得被执行人在2025年12月按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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