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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对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2021.10.17 刑事辩护 1043人浏览举报
解析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五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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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江华

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

秦江华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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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行刑法对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立案标准包括: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致使国有公司停产或破产;造成恶劣影响。若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上述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应立案追诉,以护国有公司运营和国家利益。
  • 我国刑法对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立案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关于我国刑法对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立案规定 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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