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级人民政府没有权利批准土地,所以不存在县乡人民政府可批多少亩的土地权限这个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
乡级人民政府不具有行政复议的权利。法律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地的条件有: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地的条件有: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征地的批准程序: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等。征地的实施程序:发布征地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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