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创造了一种全新的财产形态,使我国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变得复杂起来。由于我国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只是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因此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谁所有,成了信托活动中的焦点问题。因为信托设立后,直接涉及到以谁的名义持有信托财产的问题,如在银行开户、购买股票等,都需要明确所有权人。一起跟着华律网小编来了解一下的有关内容吧。

由于我国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只是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因此,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谁所有,成了信托行为及其纠纷中的焦点问题。对此,现实有不少人由此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依不同法域和信托类型而定。英美法系有双重所有权,受托人、受益人各有其权;大陆法系归受托人,但行使受限制,受益人有利益请求权。我国未明确界定,信托财产具独立性,权利义务由文件和法律规定。

华律网小编【摘要】我国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是我国第一部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在借鉴了两大法系的规定的同时,也具有鲜明的自身特色。但是,该法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尤其在财

华律网小编信托财产作为信托的核心,其权属问题,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和学者关注的焦点并力图加以解决的关键问题。大陆法国家移植信托制度后,由于其并无“双重所有权”制度,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