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刑事诉讼立案程序如下: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涉外刑事诉讼的程序具体如下:一、立案侦查立案侦查外国人犯罪的涉外刑事案件,应由与中级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公安机关负责。二、起诉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的涉外刑事案件,必须按照同级对同级的原则。
1、关于刑事庭审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又进一步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经公开质证才能予以采纳,这表明我国已在刑事诉讼立法上确定了质证是刑事庭审的必经程序。但从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来看,公诉人提出的证据一般较少受到激烈的盘询和质疑,而法庭上公诉人对辩护方所举证据却鲜有高质量的质询,质证程序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一、立案侦查,立案侦查外国人犯罪的涉外刑事案件,应由与中级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公安机关负责。二、起诉,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的涉外刑事案件,必须按照同级对同级的原则。三、审判。四、执行。
刑事诉讼程序最长可达16个月。刑事案件通常是分为三个阶段的,即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的审判阶段。每个阶段都有规定的办案期限,综合三个阶段办案期限来说,一个刑事案件通常在5个月左右,三个阶段最长可达到16个月。
行政诉讼程序违法的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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