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证据包括: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材料。其中视听材料又分:录音资料、录象资料、电再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
刑事诉讼立案程序如下: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宣布开庭阶段: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件来源。告知当事人今天法院审理的是某某检察院起诉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
刑事诉讼审理以第一审普通程序为基础。具体包括:1.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法院审查管辖、被告人身份、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并视情况,按照法律规定,退回检察院或决定审理。2.庭前会议:对于证据材料较多,社会影响重大等案件,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情况。3.开庭与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到庭,开展证据质证。4.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控辩双方展开辩论,并由被告人最后陈述5.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庭审结束后由合议庭评议案件,并最后作出判决并宣告。
一、立案侦查,立案侦查外国人犯罪的涉外刑事案件,应由与中级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公安机关负责。二、起诉,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的涉外刑事案件,必须按照同级对同级的原则。三、审判。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