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刑事诉讼审理以第一审普通程序为基础。具体包括:
1.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法院审查管辖、被告人身份、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并视情况,按照法律规定,退回检察院或决定审理。
2.庭前会议:对于证据材料较多,社会影响重大等案件,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情况。
3.开庭与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到庭,开展证据质证。
4.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控辩双方展开辩论,并由被告人最后陈述
5.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庭审结束后由合议庭评议案件,并最后作出判决并宣告。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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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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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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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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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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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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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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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六章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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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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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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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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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案财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依照本解释第十八章的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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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
报告编号:NO.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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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开庭阶段: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件来源。告知当事人今天法院审理的是某某检察院起诉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
刘辉律师
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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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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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包括: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材料。其中视听材料又分:录音资料、录象资料、电再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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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阶段审限一般为二个月,可以延长至三个月,如果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以及有交通不便、重大、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的情况,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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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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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辱骂都能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刑法所规定的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类犯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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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的审理分为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开庭审理
1、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2、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3、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4、被判处死刑立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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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