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会加刑,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二审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不管是否支持上诉的被告人的上诉请求,都不可以因此而加重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即不会加刑。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上诉期限是从被告人收到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才开始计算的。
刑事判决可以以口头方式上诉。被告人、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的,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为保障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上诉权,对于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据此,上诉权作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不能以被告人用口头方式提起上诉为由,不接受被告人提起的上诉或者为被告人提起上诉设置障碍。对于被告人、自诉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请求和理由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再由其签字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累犯从重处罚,但不会加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判决有不同意见,不能直接提出上诉。但是,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自诉人有权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罚金的缴纳有自动缴纳与强制缴纳、一次缴纳与分期缴纳等方法。犯罪人或其家属在判决指定期限内缴纳的,为自动缴纳,类似民事裁判文书的义务人在裁判文书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犯罪人自动缴纳罚金的,该罚金不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刑事判决书中责令被告人退赔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而被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有关“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规定予以受理。
只有在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才会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