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主观故意认定难题:司法分歧、裁判观点与辩护实操要点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明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明知”是构成犯罪的核心要件。各地高院的司法裁判口径也强调,不能仅依据销售行为就推定行为人“明知”商品为假冒,而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进货渠道、价格差异、产品外观瑕疵、交易方式等。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所售商品为假冒时,才能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
1.案情简述:个体经营者卢某某在平台经营网店,从上游供货商购进一批标注某商标的胶水速溶剂并转售,被警方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拘留,警方认定其销售金额高达80余万元,非法获利约20万元。
2.传统办案思路弊端: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可能过于关注销售金额,忽略了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深入审查,一旦发现商品为假冒且有销售行为,就倾向认定有罪。这种做法存在法律适用漏洞,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忽视了行为人“善意不知情”的可能性,也未充分考虑证据规则对主观故意认定的严格要求。
3.实操办案要点提炼
-聚焦主观故意核心:如徐伯杰律师在本案中,准确把握“明知”这一核心要件,通过细致阅卷和会见当事人,从进货渠道、价格、产品外观等方面收集证据,以证明行为人可能缺乏主观故意。
-善用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积极利用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补充取证方向,促使其进一步调查,若补充侦查仍无法取得关键证据,则有助于强化“证据不足”的局面。
-强调合理怀疑原则:依据证据规则,在案件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在辩护中,要明确指出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为无罪辩护提供有力支持。
徐伯杰,中共党员,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具有20年社会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已有10年。其业务范围主要为刑事辩护以及公司相关法律案件,为人认真细致、诚实守信,工作敬业高效,有很强的责任心。至今已办理刑事辩护案件一百多件,为数十起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争取到较好的办案结果,获得案件当事人和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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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伯杰律师
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宁波执业9年
擅长: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律师简介
徐伯杰律师,中国共产党党员,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领域9年,擅长办理各类刑事案件!
2006年7月获中北大学学士学位,具有20年社会工作经验。曾先后从事航空研发、市政环保、政府工程项目的投资收购与运营管理、法律实务等多方面工作,具备复合型及多面性的知识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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