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也遇到了这些问题?在法律案件中,一些常见的法律误区和风险点常常让人陷入困境。下面我们通过韩伟律师代理的两个案件,来看看这些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在韩律师代理的
开设赌场案中,被告人刘某杰参与了网络赌博平台开设赌场的活动。这类问题通常表现为,在
共同犯罪中,当事人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与主犯不同,就像刘某杰,虽然参与了收取赌资等行为,但没有担任网站代理,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却可能被与主犯同等看待。
可能产生的后果是,根据法律规定,赌资超过30万元就属于
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如果不认定从犯情节,刘某杰可能会面临较长的刑期。
韩律师的正确做法是,经研判案件材料,还原每个被告人的真实角色,根据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作用等进行辩护。提出刘某杰与赌博网站系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刘某杰不担任网站代理,相对于其他两名同案犯,所起作用小,收取赌资数额和获利最少,刘某杰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并表示积极缴纳
罚金,认罪态度较好等观点,最终被
法院采纳,刑期从五年以上减少到二年。
在
诈骗罪案件中,被告人朱某杰被
公诉机关指控为诈骗罪。这类问题通常表现为,公诉机关在认定
罪名时可能存在不准确的情况,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具体行为。在这个案件中,公诉机关仅依据朱某杰参与了诈骗款项的转账操作,就认定其构成诈骗罪,而没有进一步分析其主观故意和行为性质。
可能产生的后果是,如果按照诈骗罪定罪,朱某杰将面临较重的刑罚。因为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法定刑相对较重。
韩律师的正确做法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肖某宏、林某明事先与具体
电信诈骗行为有通谋或意思联络,且肖、林二人与诈骗团伙也未形成稳定的配合关系,肖主观上应认定为电信诈骗集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故意。朱某杰主观上未与肖、林二人有诈骗的故意,朱也未实施具体诈骗行为,朱用其实名银行卡转账都是为电信诈骗犯罪支付结算。最终成功实现罪名从诈骗罪变更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上述诈骗罪案件中,朱某杰其实有可以争取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可能因为自身
法律知识不足而没有去争取。这类问题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在犯罪后,没有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没有意识到某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从轻情节。朱某杰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即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如果没有律师的提醒和辩护,这一情节可能被忽视。
可能产生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享受到从轻处罚的待遇,从而面临更重的刑罚。
韩律师的正确做法是,提出朱某杰系初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即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
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观点,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朱某杰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韩伟律师毕业于
郑州大学,拥有
知识产权师证(中级)。他毕业后曾在大型国企集团从事法务工作,之后在多家律所执业,现任职于
吉林吉融
律师事务所。自从业以来办理刑事案件一百二十余件,办理多起不起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办理过多起重罪变轻罪的罪名变更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成果显著。如果你在刑事、建筑工程、合同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不妨向韩律师寻求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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