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一句‘合作范围内’,往往能引发两种截然不同的解读。合作分成协议约定按开票金额10%分成,可一部分合同签订在协议之前,到底算不算合作范围,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这起合作分成纠纷,曹某某与苏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曹某某将社会资源交与苏某促成地铁设备材料合同,按开票总金额的10%获取分成。合作期间,苏某以他人名义与中铁下属
公司签订多份物资
采购合同,累计开票约705万元。曹某某催要分成款未果后起诉。
争议的焦点,在于2016年9月12日签订的两份《物资采购合同》早于11月2日的《合作协议书》,一审据此认为它们不属于合作范围,只判了38万余元分成款。可曹某某认为,这些合同明明也是自己资源促成的。
胡艳律师没有在‘时间先后’上打转,而是从合同体系入手解读条款。她指出,两份先签合同在履行内容、签约主体、合作模式上完全符合合作协议约定,履行期限、补充协议、结算开票、款项支付都发生在合作协议之后,具有完整连续性。合作协议具有‘承前启后、接续结算’属性,是对此前合作成果的确认与延续。胡艳律师出身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执业十年,现为合伙人,兼任两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擅长商事合同条款的解释与争议化解,兼顾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
论证的关键,在于把合同放到整个合作背景里理解。胡艳律师还抓住了苏某上诉状的自认——他承认两份合同系曹某某介绍,又用曹某某垫付
投标保证金的记录补强了资金流向,让‘合作范围’的含义在事实面前清晰起来。
二审采纳这些论证,认定两份先签合同属于合作协议项下的合作项目,将分成款从38.3万元改判为70.5万余元,支持金额翻倍。
条款争议的化解,靠的是把合同放进交易背景里理解。胡艳律师没有在‘时间先后’上打转,而是指出两份先签合同在履行内容、签约主体、合作模式上与合作协议完全契合,履行与结算均发生在合作协议之后,具有‘承前启后、接续结算’的属性。她再用苏某的自认与资金流向记录补强事实,让‘合作范围’的真实含义在证据面前清晰起来。一套体系解释,把看似不利的时间壁垒,变成了扭转局面的支点。
争议化解的过程,让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多了几分谨慎。胡艳律师事后提醒,合作协议里‘合作范围’‘分成比例’这些关键约定,一定要写得具体、明确,最好把哪些合同纳入、按什么标准计算都列清楚;涉及先签后签的合同,也要理顺彼此关系,避免事后各执一词。她强调,合同条款的解释不是各说各话,而是要回到整个交易背景里找答案,证据完整、逻辑自洽,主张才立得住。
合同条款的理解,不能只看孤立的字面,要放到整个交易背景里看。起草合同时把‘合作范围’写得清楚一些,把‘先签后签’的关系理顺,就能少去许多无谓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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