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下一般不能直接撤销。效力待定是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等致效力未确定,需追认生效;可撤销合同有法定事由,二者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撤销权也与之不同,所以一般不能按可撤销处理。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效力特定的合同,如果相对人不追认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相对人可以撤销该合同,相对人撤销合同的,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要分不同情形分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合同不生效;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被代理人未追认或相对人善意撤销则合同撤销;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权利人不追认则合同无效。

可撤销合同效力并非待定,二者有明显区别。可撤销合同未撤销前有效,因法定事由致一方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销后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成立但效力未确定,需有权人承认才生效,二者法律特征和后果不同。

可撤销合同效力并非待定,二者有明显区别。可撤销合同未撤销前有效,因法定事由致一方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销后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成立但效力未确定,需有权人承认才生效,二者法律特征和后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