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等。
根据法律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2.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以下这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包含以下这些: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效力待定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后果有: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等。
合同效力待定的原因主要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了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了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相符合的合同。上述合同经有权的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未经追认或被善意相对人撤销的,合同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有:合同成立;合同效果效力待定;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效力待定并非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也并非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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