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不确定。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有:合同成立;合同效果效力待定;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效力待定并非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也并非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
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下列类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状态不相适应,且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对于此类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因法定代理人的辅助行为而发生效力。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法定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追认表示的,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为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在赋予法定代理人追认权的同时,也赋予善意相对人撤回意思表示的权利。善意相对人必须在合同被追认前行使撤销权,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表示。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不知且不应知对方欠缺相关行为能力的缔约当事人。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为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无权代理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待定,即等待被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等。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有: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不确定。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3、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有特殊性。其主体可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
下列情形下合同效力待定: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2、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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