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产品性能、功效等在科学上没有定论的,作定论性宣传。 2、对产品性能进行夸大的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3、使用专利申请号进行宣传。 4、采取“忠告”性用语做虚假宣传。 5、假冒他人名义、商誉和形象等进行宣传。 6、对产品进行排他性的宣传。
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一般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一般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一般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对产品性能、功效等在科学上没有定论的,作定论性宣传。2、对产品性能进行夸大的不符合实际的宣传。3、使用专利申请号进行宣传。4、采取“忠告”性用语做虚假宣传。5、假冒他人名义、商誉和形象等进行宣传。6、对产品进行排他性的宣传。
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一般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有重婚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5.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工商部门将宣传行为认定为虚假宣传的情形有经营者对产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
虚假出资的法律认定标准是: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东莞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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