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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未尽保管义务的责任是什么

2020.02.19 合同纠纷 1079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行纪人是需要承担保管义务的,如果没有尽到自己保管的义务,那么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保管的一些物品毁灭了或者丢失了需要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四条【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一十六条
报告编号:NO.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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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猷立

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

廖猷立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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