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由于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适当,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消费者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的,所依据的具体法律规定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本款是关于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的规定。
辱骂消费者可以找消费者协会投诉。中国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我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等。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我国受理产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消费者向消协投诉要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其内容如下:(1)、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2)、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3)、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等;(4)、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5)、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消费者被欺诈,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协商不成的,可请求相关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