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建议履行裁决书上确定的义务,以解除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债务人有义务依照判决履行偿还债务,如果未按判决履行,债权人可以依据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如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偿还债务,法院会终结执行。
欠款起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向执行机关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如果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了则不能调解,但是如果是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之后尽快履行其义务,申请人可以撤销申请。如果双方自愿变更执行名义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主体、内容等内容,可以达成书面的执行和解协议,但是如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法院强制执行后是可以协商还款的。法院已在进行强制执行了,借款人可以和银贷款机构进行商议,双方重新签署还款协议,法院就可以依据双方获得的协议书不进行强制执行,假如不可以达成协议,那么法院就会进行强制执行。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然有机会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内容应被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如果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意味着,虽然协商是一种解决债务问题的途径,但它并不总是能够避免强制执行。如果协商失败或和解协议被违反,法院可能会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因此,被执行人应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具体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了则不能调解,但是如果是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之后尽快履行其义务,申请人可以撤销申请。如果双方自愿变更执行名义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主体、内容等内容,可以达成书面的执行和解协议,但是如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债务人欠款不还的,需要先向法院起诉,法院出具判决书之后如果仍不还款的,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需要先拿到法院的判决生效文书,然后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到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