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收养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具体包括:(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等。第二,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收养程序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行为,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收养纠纷案件时,如果发现该收养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其无效。
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本条具体内容又包括以下三种: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孩子的话一要看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而要看孩子是否符合被收养的条件。 具体的话,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缺一不可: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
单身未婚满足以下条件的能收养小孩:(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是出于对幼女人身权益特殊保护的需要作出的特殊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收养的效力主要表现为:新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关系产生,而原亲子关系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