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有继承权。法律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婚姻无效没有继承权,配偶的继承权是以存在合法婚姻为前提的,婚姻被宣告无效,自然就不是合法婚姻,而且自始无效。此情形下,是不能作为配偶而享有继承权的,但是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通过法院判决处理。无效婚姻所生的子女,作为非婚生子女依然享有继承权。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也就没有继承对方财产的权利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民法典,遗产继承权的继承顺序是,开始继承后,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女儿对于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男女平等。对于父母的遗产,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也不论已婚或是未婚,在继承父母的遗产时,女儿与儿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具体实践中,父母亲的遗产,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胎儿有遗产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胎儿享有继承权,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父母的继承权取决于其是否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是有继承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规定事实婚姻,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提到了事实婚姻。这是基于我们国家结合我国的国情考虑,为一定范围内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的婚姻关系的稳定,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
遗产继承权的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