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效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有一系列法律后果:人身关系上双方无夫妻权利义务;财产关系上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无过错方有权求偿;亲子关系上不影响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父母子女仍负有相应义务。

新《婚姻法》第十二条分别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其中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现分述如下:1、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采取了溯及既往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新《婚姻法》第十二条分别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其中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现分述如下:1、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无合法婚姻效力。人身关系上,双方无夫妻权利义务,宣告无效后可重新组建家庭;财产关系上,同居财产先协议,不成由法院照顾无过错方判决,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子女抚养上,不影响父母子女权利义务。

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于无效婚姻及其法律后果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