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相比《婚姻法》第十条,《民法典》1051条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条款,即该款不再作为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无效婚姻期间所生子女,适用法律中父母与子女的相关规定。
您描述的这种情况应该是属于法律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