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能追认有效,法律明确规定了其情形。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合同与之易混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订立的合同需追认。误将无效合同追认不会使其有效,遇问题要明确性质并可求助法律。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法通过追认使其有效。它因欠缺生效要件,像欺诈胁迫损国家利益等情形会致其无效。其效力法定,与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本质不同,后两者效力有变化空间。

追认可使效力待定合同有效,不能使合同无效。认定合同无效一般有三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协商签订协议确认;二是有仲裁条款或协议时,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定。

无效合同不能被追认。无效合同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不具法律效力,原因包括欺诈胁迫损国家利益等。追认适用于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追认”无法改变其无效本质。

拒绝追认的合同通常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非纯获利益等行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拒绝追认,一般也无效,但构成表见代理的仍有效,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