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管辖的实际履行地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能,无效合同可以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为准。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管辖的实际履行地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项下的义务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有多个合同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地点与实际履行地发生冲突的。
当事人就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履行地这样确认:(一)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二)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等。
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即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如到货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为合同履行地。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以下方式。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无效合同的管辖权能否以合同履行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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