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期限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约定,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对期限未进行约定的,受托人则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相应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的期限可以有委托人与受托人进行约定,没有具体的期限。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也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包括就委托事项、委托范围等合同条款与受托人协商的权利;表明委托身份的权利;听取委托事务结果的权利;以及要求赔偿的权利。
解除委托合同是没有期限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所以解除委托合同是没有期限限制的。但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的规定:1、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2、委托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1)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作出允许才可达成合意,自受托人作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2)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也可以为双务有偿合同。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合同。(3)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的规定:1、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2、委托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1)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作出允许才可达成合意,自受托人作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2)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也可以为双务有偿合同。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合同。(3)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
可以。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一)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1、特别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2.概括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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