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具体指的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交给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所做出的法律行为效力及于委托人。
委托合同的期限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约定,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对期限未进行约定的,受托人则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相应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确定无效的处理方式:1、当事人返还因该委托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2、对该委托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1、特别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2.概括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委托合同应写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合同签订地点和时间;委托的具体事务;受托人处理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委托期限;是否允许受托人将委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等。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无条件撤销合同。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可以是一项或者是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委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但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可向该方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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