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当夫妻关系走到尽头,
离婚就成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而离婚涉及诸多法律程序,其中离婚案件受理
法院的确定以及法院判离的情形是大家普遍关心的内容。
江苏善合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祝德宇,专注于民商与非诉业务,有着丰富的
公司及机关法律顾问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复杂民商事案件。接下来,我们就跟随祝律师的专业讲解,深入了解离婚相关的
法律知识。
一、离婚的途径
夫妻双方结束婚姻关系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这种情况下,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是一种较为平和、协商一致的离婚方式,双方就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共识后,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程序办理
离婚手续。二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此时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果,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种方式通常是在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采取的。
二、离婚案件受理法院的确定
当事人
起诉离婚案件,应当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的
户籍所在地。但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具体还有以下特殊情况:
1.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丈夫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地工作超过一年,妻子想离婚,此时妻子可以选择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2.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夫妻二人都离开户籍所在地去外地打拼,且超过一年,此时一方起诉离婚,若被告有经常居住地,就由该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就由原告起诉时被告所在的地方的法院管辖。
三、法院判离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的慎重态度,希望通过调解尽量挽救可以挽回的婚姻。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以下是具体的判离情形:
1.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
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两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基础,因此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
2. 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
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对婚姻关系造成极大的伤害,法院会在调解无效后准予离婚。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赌博、吸毒等恶习不仅会严重影响家庭的经济状况,还会对家庭关系造成极大的破坏。如果一方有这些恶习,且经过多次
教育仍不改正,说明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
4. 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且持续时间满二年,说明双方的感情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裂痕,无法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调解无效的,法院会准予离婚。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现实生活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除了上述列举的情形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6.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当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另一方的婚姻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应准予离婚。
7.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表明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无法修复感情,继续分居满一年,说明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此时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准予。
总之,离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众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在处理离婚事宜时,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确离婚案件受理法院的确定以及法院判离的情形,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如果遇到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更全面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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