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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杰出律师庞石磊:专业尽责,多领域出色服务

2025.09.08 合同纠纷 93人浏览举报
解析
一、成都杰出律师庞石磊
庞石磊律师是成都知名律师,担任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同时负责律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以及大案、要案部。他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凭借扎实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法律领域发光发热。
专业领域广泛
他拥有多年金融、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并购、公司治理运作、投资领域、民商事侵权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处理经验,能为商业复杂交易、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等提供有效法律解决方案。
职业资质过硬
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学习经历为他奠定了坚实法律理论基础,在律所担任重要职务也证明他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获业内高度认可。
服务特色鲜明
他带领的律师团队秉持诚信、敬业、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团队实战经验丰富,钻研法律业务,思维缜密,办案风格独特,面对突发状况能沉着应对,有深厚自我沉淀和独到辩证思路。
责任心与投入度高
为了委托人合法权益,庞律师不遗余力据理力争,尽可能满足当事人个性化法律服务需求,对待每个案件都全力以赴,始终将委托人利益放首位。
专项经验丰富
他有众多成功案例,在经济纠纷、建设工程、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群体性案件处理以及征地拆迁股权转让等领域都表现出色。他郑重提示,遇到疑难问题建议委托律师解决,他和团队值得信赖。
二、抵押的房产如何继承案例
案情
原告甘某、邬某是阿 - 甘的父母,被告黄某是阿 - 甘的妻子,被告甘某某、小盈是阿 - 甘的子女。阿 - 甘于2008年4月8日病故,生前与妻子黄某建有一栋估价40万元的楼房,登记为共同共有。2007年4月11日,阿 - 甘、黄某向信用社贷款二十万元,将楼房抵押给信用社。两原告以继承遗产为由要求分割楼房未果,遂诉至法院
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争议本质是行使财产所有权的处分权利。原告诉及的楼房是抵押物,根据法律规定,抵押人行使抵押物处分权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但本案第三人不同意。阿 - 甘逝世后,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主体发生变化,当事人应依法确认。因此,驳回原告甘某、邬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一是继承析产对象是楼房还是40万元,或是确认继承楼房五分之一继承权;二是抵押楼房能否处分及如何处分。原告先提出继承析产40万元,后提出确认继承楼房五分之一继承权。前者因被告不同意且需其他继承人同意并有经济能力这一条件不具备而行不通;后者虽为确认之诉,最终目的是获得楼房共有权,但因楼房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同意,该请求也因条件不具备而无法实现。原告诉的种类是给付之诉,涉及楼房所有权处分需经抵押权人同意,本案抵押权人不同意,所以不能处分。阿 - 甘逝世后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主体变化,当事人应依法确认,以便今后处分抵押物。
综观本案,在抵押权人不同意继承析产的前提下,继承人不得对已设立抵押担保的遗产物进行继承析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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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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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石磊

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

庞石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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