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多变的法律世界里,人们常常会遇到各种法律难题,此时一位专业可靠的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陈靖宇律师便是法律领域中一颗耀眼的明星,同时我们也通过一起案例了解
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相关
法律知识。
陈靖宇律师:专业法律引航人
专业背景与服务领域
陈靖宇律师拥有法学本科学历,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于
江苏常州执业。他专注于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等多个领域,累计服务客户达500 +。在家庭纠纷中,他能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在劳动职场,助力实现公平正义;对于合同债权,清晰界定权利义务。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精准的法律支持。
丰富的企业法务经验
陈靖宇律师曾任职于大型国企法务团队,负责
公司诉讼案件的把控指导,以及合同审核拟定、劳动用工问题等非诉讼事项的处理。这段经历让他积累了丰富的企业用工风险、合同领域等实操经验和法务技能。目前,他已有常年合作的法律顾问单位,其专业能力得到了企业的认可。
出色的案件处理能力
从业以来,陈靖宇律师代理了大量民商事争议案件。他多次成功处理各种案件的谈判、调解、诉讼或
仲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解决法律上的疑难问题。每一个成功解决的案件背后,都凝聚着他的智慧与努力,也赢得了客户的肯定与赞誉。
秉持正义的执业理念
陈靖宇律师始终秉持向上的执业理念,怀以诚挚的热情,竭尽所能实现法律之正义,诠释法律之意义。在他心中,法律不仅是一份职业,更是一份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如果您在法律上遇到难题,不妨选择陈靖宇律师,让专业的他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债务人通过
离婚协议转移财产,债权人能否追回?
案情简介
王某、冯某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二人婚内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冯某名下。2017年王某向张三借款100万元。后夫妻二人登记
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冯某所有。2018年,张三将王某诉至
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做出判决书,王某未及时履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遂查封了冯某名下的案涉房屋。冯某向法院提出
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令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张三随后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以王某借《离婚协议》之名放弃财产份额,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产的约定。法院认定王某放弃其对房屋享有的份额,构成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最终判决撤销该约定。
律师分析
在判断离婚协议约定是否构成无偿转让财产时,切勿一刀切,需全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离婚协议的对价往往隐含在身份关系解除、
抚养权归属、
抚养费支付等约定中。例如一方获得经济补偿,是以放弃争取抚养权为对价或条件,即如果没有获得经济补偿,则不愿意放弃争取小孩抚养权。故,应当从人身性和财产性两方面综合考量确定是否构成实质上的“无偿转让”财产。如果涉及
子女抚养等条件作为放弃或少分财产的对价的,或者在进行
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子女抚养费问题、符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等情形,则可能不构成“无偿转让”财产。
法律风险提示
以离婚协议方式规避债务的行为极为常见,但能得到法院认可的少数。聪明反被聪明误,切勿以为借离婚转移财产是轻松无风险的事,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条链接
《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无偿转让):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权人撤销权(不合理价格转让):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法律的世界里,无论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还是了解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都能让我们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更加从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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