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有众多专业人士为公平正义而努力,陈成有律师便是其中突出的代表。同时,对于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陈成有律师:以专业守护公平
陈成有律师2011年毕业于
昆明理工大学,现在是
云南滇晋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也是律所民商事部的主要负责人。他专注于
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
侵权、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成功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
扎实的
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功底是他的有力武器。办案时,他态度严谨,不放过任何细节,认真核实每一个证据。他思维敏捷清晰,能迅速抓住案件关键,以专业高效的风格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独特的诉讼技巧,让他面对复杂案件也能游刃有余。
除了专业能力,他还注重服务理念。他把委托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勤勉尽责、务实高效赢得当事人信任。他认为律师不仅要在纠纷发生后解决问题,更要提前参与法律事务,预防法律风险,避免纠纷产生,体现了他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陈成有律师以法律技能为依托,以法律信仰为追求。他深知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期望为更多人提供服务,推动社会法治进程。
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审理时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界限。判断感情是否破裂,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先由有关组织调解或直接起诉。法院审理时应先调解,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具体有以下情形:一是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二是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是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
起诉离婚的,应准予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的,也应准予离婚。
前四种情形可看作国家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对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般参照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种情形来认定。
无论是陈成有律师这样的法律工作者为公平正义努力,还是法律对离婚案件中感情破裂的认定,都在维护着社会的法治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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