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广阔领域里,有许多专业人士以自己的知识和担当,为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
云南滇晋
律师事务所的陈成有律师便是其中一位杰出代表。
1.陈成有律师:专业与担当的典范
陈成有律师2011年毕业于
昆明理工大学,如今是律所民商事部的主要负责人。他专注于
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
侵权、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多个领域。多年来,他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学理论功底,以及严谨的工作态度、敏捷清晰的思维和专业高效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他成功代理多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了独特的诉讼技巧,每一个案件都彰显着他的专业与智慧。在执业过程中,他始终优化服务理念,将委托人的事当作自己的事,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勤勉尽责的精神和务实高效的风格,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他认为律师提前参与法律事务,把控和预防法律风险,避免纠纷产生,将诉讼化解于无形,更有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理念体现了他的前瞻性和大局观。他坚持以法律技能为依托,以法律信仰为追求,期望为更多当事人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2.
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与
债权人维权案例
近年来,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一方为躲避个人债务,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导致债权人赢了
官司却执行不到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以2021年的一个案例为例,方某起诉林某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林某偿还,但林某未履行。执行时发现其名下无财产,后方某得知林某与李某在案件审理中
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林某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李某并完成
股权变更登记。方某随即起诉要求撤销该
股权转让约定。
3.法律依据与解析
《
民法典》为债权人维权提供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中,争议焦点是林某在离婚协议中处分
股权的行为是否影响方某对其债权的实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二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三是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方某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对林某的债权,林某在离婚协议中无偿处分财产,且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转让并非无偿,在方某执行无果的情况下,应认定林某转让股份的行为影响了方某的债权实现,最终法院认定方某主张的撤销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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