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陈成有律师:专业担当护公平
陈成有律师2011年毕业于
昆明理工大学,是
云南滇晋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和民商事部主要负责人。他专注于
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事务。在多年执业生涯里,他办理大量民、商事案件。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学理论功底和严谨工作态度,处理案件时思维敏捷清晰。其专业高效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他成功代理多起案件,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掌握独特诉讼技巧。
在服务理念上,他不断优化,把委托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勤勉尽责和务实高效赢得了当事人信任与尊重。作为法律工作者,他认为律师提前参与法律事务,把控和预防法律风险,避免纠纷产生,将诉讼化解于无形,更有利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他始终坚持以法律技能为依托,以法律信仰为追求,期望为更多当事人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2.
离婚逃债:
债权人维权难题
近年来,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一方为躲避个人债务,在
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全归另一方,导致债权人赢了
官司却执行不到财产。以方某与林某的案件为例,2021年1月,方某起诉林某偿还900万元借款及利息,
法院追加林某妻子李某为被告,判决林某偿还债务。但判决生效后,林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方某申请执行时发现林某名下无财产。后来得知,林某与李某在案件审理中
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林某持有的某
公司股份转让给李某并完成
股权变更登记。
3.
民法典:为债权人维权支招
民法典对债权人维权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在方某与林某的案件中,争议焦点是林某在离婚协议中处分
股权的行为是否影响方某债权实现。法院认为,方某有生效判决证明对林某享有债权,林某在离婚协议中实施了无偿处分财产行为,且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股份转让并非无偿等情况。在方某执行无果时,认定林某转让股份行为影响其债权实现,最终判决方某的撤销权成立。这为面临类似情况的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解决途径。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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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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