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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石磊律师:专业维权,多领域成功案例闪耀法律界

2025.09.08 合同纠纷 98人浏览举报
解析
一、庞石磊律师:专业捍卫当事人权益
在成都法律界,庞石磊律师是备受瞩目的人物。他是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等,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有多年金融、房地产等多领域法律事务处理经验。他带领的律师团队秉持诚信、敬业、专业、高效理念,凭借丰富实战经验、钻研精神等,形成深厚专业沉淀和独到辩证思路,赢得委托人好评,为委托人合法权益据理力争,满足个性化法律服务需求。
庞律师有众多成功案例。在执行异议案中,帮芦山西xx种合金有限公司挽回110余万元损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让何x、郑x全面胜诉挽回近百万元;建设工程领域,为简阳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减少应付款、让对方担责,挽回500余万元;参与逾3亿元标的纠纷,帮负某集团争取近亿元权益。婚姻纠纷方面,在张某与李某离婚案中为全职太太争取数千万财产;绵阳三台于女士案中冻结两千多万资金,挽回数百万元。还在网络主播电信诈骗案做无罪辩护,处理群体性案件化解矛盾,成都期间为公司争取征地拆迁赔偿款,参与大量非诉讼大案策划。庞律师提示遇到疑难问题委托律师解决,擅自处理可能有不良后果。
二、抵押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
原告甘某、邬某是阿 - 甘的父母,被告黄某是阿 - 甘的妻子,被告甘某某、小盈是阿 - 甘的子女。阿 - 甘于2008年4月8日病故。阿 - 甘生前与妻子黄某建有一栋楼房,估价40万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2007年4月11日,阿 - 甘、黄某向信用社贷款二十万元,将楼房抵押给信用社。两原告以继承遗产为由要求分割楼房未果,诉至法院。
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争议本质是行使财产所有权处分权,原告诉求涉及抵押物处分权。该楼房已抵押,根据法律规定,处分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但本案第三人不同意。且阿 - 甘逝世后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主体变化,当事人应依法确认。所以,在抵押权人不同意处分的前提下,不能处分该楼房,驳回原告甘某、邬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点。一是争议对象,原告先主张继承析产40万元,后主张确认继承楼房五分之一继承权。原告主张的继承析产40万元是折价后析产,需其他继承人同意且有经济能力,本案不满足条件;确认继承楼房五分之一继承权是确认之诉,目的是得到楼房共有权,但楼房是抵押物,有他项权,处分需抵押权人同意,本案抵押权人不同意,此主张也不行。所以原告诉的种类是给付之诉,涉及楼房所有权处分,在抵押权人不同意时不能处分。不过,阿 - 甘逝世后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主体变化,当事人应依法确认,以便今后处分抵押物。总之,在抵押权人不同意继承析产的前提下,继承人不得对已设立抵押担保的遗产物进行继承析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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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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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石磊

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

庞石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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